發布日期:1999年9月28日
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
匯發(1999) 319 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分局,北京、重慶外匯管理部,大連、青島、寧波、廈門、深圳分局,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
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為了簡化外商投資企業技術引進購付匯管理手續,現對《關于加強對引進無形資產售付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98)匯管函字第092號] (以下簡稱《通知》)作如下補充規定:
一、對于作為外商投資企業合營合同附件的技術引進合同項下的售付匯,凡《通知》中規定需審核外經貿部及其分支機構頒發的《技術引進和設備進口合同注冊生效證書》的,一律改為審核外經貿部及其分支機構的“合營合同批準文件(須注明該技術引進合同的名稱)和《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通知》中規定需審核的其它憑證不變。
二、對于本通知下發之前已批準的作為外商投資企業合營合同附件的技術引進合同項下的售付匯,凡《通知》中規定需審核外經貿部及其分支機構頒發的“《技術引進和設備進口合同注冊生效證書》”的,一律改為審核外經貿部及其分支機構的“合營合同批準文件、確認函(確認函中須注明該技術引進合同的名稱)和《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通知》中規定需審核的其它憑證不變。
三、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執行。《通知》的其它規定不變,繼續執行。
收到本通知后,請各分局盡快轉發所轄分支局和所在地外資銀行,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盡快轉發所轄分支行。執行中如遇問題,請及時向總局反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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